成都商報記者 劉文藻
  名詞解釋
  何為共有產權房
  共有產權房全稱為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一般來講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這是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中的一個組成形式,將能滿足更多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需求。”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一次提到了“增加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這是對原有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和創新,其目的就是為了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
  4月1日,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京召開的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城市座談會傳出消息,成都和北京、上海、深圳、黃石、淮安6個城市,成為全國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城市。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省住建廳瞭解到,成都的試點方案正在積極研究之中,關於共有產權住房的管理和使用等相關事宜,已經納入到《四川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之中。目前該條例草案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正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據悉,共有產權住房滿5年允許上市轉讓,同等條件下政府有優先收購權。
  試點方案已在研究
  共有產權住房將和公共租賃住房共同構成四川省保障性住房,而經濟適用房將被涵蓋在共有產權住房內。
  “成都被確定為全國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城市,相關的試點方案我們已經著手研究。”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共有產權住房將被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該負責人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在《四川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已經對共有產權住房的管理和使用等進行了明確。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共有產權住房將和公共租賃住房共同構成四川省保障性住房。而經濟適用房將被涵蓋在共有產權住房內。
  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是目前成都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形式,而事實上,去年開始大規模推出公租房的同時,經濟適用房逐漸不再擔任“主力軍”,成為了一種補充形式。此次,隨著“共有產權住房”即將寫入《四川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共有產權住房將和公共租賃住房共同構成四川省保障性住房。
  滿5年有望允許上市轉讓
  根據征求意見稿,購買共有產權住房滿5年的,允許上市轉讓;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購,禁止上市交易。
  成都商報記者查閱《四川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發現,其中擬規定,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支持社會資本投資,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保障對象出售的,政府或投資人與保障對象按份共有住房物權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房。
  征求意見稿中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共有產權住房應先確定基準價格和完全價格,完全價格由基準價加上政府減免的土地收入和稅費構成。保障對象可按基準價或低於基準價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允許保障對象分批購買共有產權,但住房保障對象購買總額不得超過基準價。此外,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可以相互轉化,比如先租再出錢來買,買的話,就形成了共有產權。
  其中還提出,住房保障對象購買共有產權住房滿5年的,允許上市轉讓,同等條件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優先收購權。保障對象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購,禁止上市交易。
  住房保障對象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其中,共有產權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額由住房保障對象與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資人按產權比例分配。共有產權住房出售後,產權由住房保障對象和地方人民政府按份共有。
  先行試點的“江蘇模式”
  ·江蘇淮安
  (2007年開始推行共有產權房)
  共有產權住房本身就是商品房,個人產權部分的權利和普通商品房一樣,整個住房的個人出資額等同於相同面積傳統經濟適用房的價格,購房人不僅不會多出錢,而且享受商品房的保值、增值,不會像傳統經濟適用房那樣失去了購買商品房的機會成本。(據人民日報)
  ·產權比例
  政府3成,個人7成
  ·申請條件
  家庭月收入900元以下,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達5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無房家庭優先購買
  ·獲得全部產權的方式
  如果要購買全部產權,5年內購買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以後8年以內購買的,按原供應價格加當年的利息結算;8年以後購買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上市轉讓或政府回購的方式
  可將個人產權部分通過市場轉讓,按比例與政府分成收益。如果選擇出售自己的7成產權,政府則與下一個持有人共享產權及收益。  (原標題:成都試點共有產權房購房5年後或可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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